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措施应当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代表被执行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