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