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三名召集人,负责召集本小组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进行调查研究;(三)开展视察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活动;(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