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