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九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张榜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