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