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八条有效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选举方法,根据当地少数民族选民的意愿决定。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