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