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