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