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