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