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