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