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