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