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