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