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