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发包的场所、设备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出租、发包方应当与承租、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事故隐患所在并约定整治责任方,场所、设备经整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