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