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有效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以及未达到主伐年龄的商品林,因自然灾害或者林种结构调整需要进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采伐技术规程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