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的重点森林防火期,规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林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