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