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采用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完好与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