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