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和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施工、作业的各种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