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通航河流或者其上游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流量,并事先与航道管理机构达成流量分配协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的,应当事先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