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