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置采血点(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应当按照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