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