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