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