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