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