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