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