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