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