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第三十三条有效转让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