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区域,应当依法申报或者审定划为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