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