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