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