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路运输服务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物运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业务。水路运输服务分为国内船舶代理、国内客货运输代理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