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