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