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