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