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